纳税申报操作指南 首页 > 税费政策 > 环境保护税 > 正文 返回 打印

长期执行【桂环规范〔2018〕2号】:关于发布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桂环规范〔2023〕2号)

  2023-06-08 00:12: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规定,做好广西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广西实际,决定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中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用于核定计算无法使用监测数据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8日


附件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
 


/sfzc/hbs/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