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
|
2024-03-06 20:05:58 |
|
|
概念: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1)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 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纳税人因房产、土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
/sfzc/tds/4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