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操作指南 首页 > 税费政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返回 打印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政策的解释

  2022-02-28 04:58:16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政发〔2021〕18号)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经电话请示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解释非常明确,缴纳地点、预缴地点、代缴地点就是税务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设在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自2021年9月1日起,严格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2021年8月17日

 



/sfzc/cws/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