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开展对全国纳税人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近三个评价年度中只要有1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纳税信用评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设A、B、M、C、D五级。 (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六)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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