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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名气税务  2018-12-17 11:02:06  名气税务

一、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三、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五、增值税进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六、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特别注意:凡是营改增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如纳税人在地税申报缴纳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应属于营改增的税款,应在国税机关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再向地税部门申请退税。否则,将按税收征管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九、税负问题
此次营改增,为平稳过渡,将原营业税的征税和减免税政策基本都平移过来了。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征收的,税负不仅不会涨,反而会有所降低。因为以前营业税是含税价,现在增值税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举例来看,征收营业税时,如果提供建筑服务是100万元,100万乘3%,交3万元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如果提供建筑服务还是100万元,是100万÷(1+3%)×3%=29126元,少交税近874元。同时,需要缴纳的各项随征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附加税等)也将同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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