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税务局: 关于建安工程总包方能否按减除分包款后的差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经区局所得税处请示总局所得税司,并在区局12366最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请各单位遵照在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所得税科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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