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在多地多处任职取得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以在预扣预缴时在各任职单位按标准据实扣除,且年度汇算无需进行调整。
纳税申报时收入及扣除数据如何填写?
如果您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取得的月份先由发放单位在预扣预缴申报时将这些补贴收入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的“收入”中填报,再通过“其他扣除”中的“其他”填报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金额,并备注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举个例子,南宁市某企业职工每月取得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为8000元,通讯补贴300元(税前扣除标准为240元),则当月预缴申报时“本期收入”填写8300元,在“本期其他扣除—其他”中填写240元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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