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对入库地方部分税款的优惠政策,因此,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