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加税算法:原额/(1-综合税率)=加税后金额供参考,最新数据以税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