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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19年2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发生一笔2018年12月份的退货,请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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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27 00:5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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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公司5月份确认退货时,应调整2019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与原2月份的应纳税额比较,比较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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