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时间 |
政策 |
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2008 年开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全文有效 |
2 |
2008 年 12 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 |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16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 |
3 |
2015 年 11 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 |
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
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2018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及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
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空 失效原因:1.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
5 |
2017 年 5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 提高到 75% 。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0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18 号) |
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空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文废止。 |
7 |
2017 年 11 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 |
全文有效 |
8 |
2018 年 6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
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全文有效 |
9 |
2018 年 9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
将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
全文有效 |
10 |
2021 年 3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
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 |
11 |
2021 年 9 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
在 2021 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 “其他相关费用” 限额的计算方法。 |
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空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文第一条废止。 |
12 |
2022 年 3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
13 |
2022 年 5 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
将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长期化、制度化。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本文废止。 |
14 |
2022 年 9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文件执行到期 |
15 |
2023 年 3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 75% 提高至 100% 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全文有效 |
16 |
2023 年 6 月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 |
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 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全文有效 |
17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 年第 44 号)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
全文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