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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2023-07-07 01:37:35  

  详细内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以下是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从开始实施到目前最新的文件,其有效期在备注中说明。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的大力支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如文员、食堂管理员)不属于直接研发人员,其人员人工费用不得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5、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合理分配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如实记录:用工时台账、考勤记录、项目日志等记录实际工作情况。
合理分摊:按实际工时占比,把人员费用在研发和生产经营间分配,没分摊的不能加计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合规享受优惠政策,这些与研发人员相关的凭证记得留存:
  人员岗位说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工资发放记录、五险一金缴纳凭证;
  工时分配表、考勤原始记录等。

  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举例:
  A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2024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05万元。
  A企业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80%=80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05×2÷3=70万元。
  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18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05+70)×100%=175万元。
  二、是否需要科技部门登记?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序号 时间 政策 主要内容 备注
1 2008 年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全文有效
2 2008 年 12 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160101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
3 2015 年 11 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 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2018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及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空
失效原因:1.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5 2017 年 5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 提高到 75% 。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0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18 号) 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空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文废止。
7 2017 年 11 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 全文有效
8 2018 年 6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全文有效
9 2018 年 9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将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全文有效
10 2021 年 3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
11 2021 年 9 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在 2021 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 “其他相关费用” 限额的计算方法。 部分失效
失效时间:空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文第一条废止。
12 2022 年 3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13 2022 年 5 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将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长期化、制度化。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本文废止。
14 2022 年 9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23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文件执行到期
15 2023 年 3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 75% 提高至 100% 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全文有效
16 2023 年 6 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 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 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全文有效
17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 年第 44 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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