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甲公司当月未发出货物,所以当期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销售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的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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