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房产税申报期限如下: 1、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产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2、单位纳税人和自开票个体工商户当年6月(所属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入下半年申报缴纳;当年12月(所属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入次年上半年申报缴纳; 3、个人(包括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注意事项: 1、广西全区统一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2、规定中的缴纳期限表述为“分上、下半年缴纳”,并不是按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计算,因6月、12月申报时,6月、12月的应纳税额还无法准确计算,因此,上半年是计算上一年12月至当年5月的数据,12月是计算当年6月至11月的数据。 3、原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的相关规定已停止执行。
举个“栗子”: 例:某企业2019年1月开始出租厂房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不含税金额为1万元,2020年上、下半年的房产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分析:6月申报期内申报2019年12月-2020年5月上半年房产税为: 60000×12%=7200(元) 12月申报期内申报2020年6月-2020年11月下半年房产税为: 60000×12%=7200(元) 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左上角功能搜索框输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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