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不征税: (1)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经营租赁,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融资租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以房产投资联营,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以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免收租金期限的租赁合同在免收租金期间,以房产余值计税依据; 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固定收入)为计税依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数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原价、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1.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2.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1)一般情况: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2)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0.5,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即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宗地容积率<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例如,某公司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0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8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8000÷20000),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6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私企)或4%(个人出租住房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1.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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