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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参照表

时间:2022-05-23 03:22:27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参照表
序号 类型 适用金额 执行时间 文件号
用地类型 纳税人类型
1 基本农田类   45元/平方米 2009年1月6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附表
2 水田(除基本农田外)、旱地、园地类   30元/平方米 2009年1月6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附表
3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   15元/平方米 2009年1月6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附表
4   增值小规模纳税人 按上述用金额 ×50%计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桂财税2019年7号(可叠加享受优惠)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按上述用金额 ×50%计 2021年1月1日起到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2元/平方米 2009年1月6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第二款。
7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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