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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

时间:2023-09-11 15:36:59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本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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