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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财务报告报送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9〕431号)

时间:2019-12-30 21:32:27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规范财务报告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务报告报送管理

   各单位接收纳税人财务报告相关报表的范围和表样,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文件执行。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各单位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

   二、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除外)选择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要求,各单位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财务报告相关报表;上述纳税人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管理。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报告,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对照检查财务会计制度与报表种类

   各单位要做好各信息系统中纳税人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核实和调整工作,实现纳税人备案信息与申报信息关联管理,并重点关注已失效、已作废的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以及纳税人错选或其他原因造成明显不符合其登记主体类型的备案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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