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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

时间:2023-08-23 15:55:16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扣除上限一般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调整
常见调整项目:
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4、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较小者;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6、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7、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0、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11、缴纳的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

12、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13、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4、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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