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适用税率
简易计税享受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2%
简易计税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
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⑦销售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简易计税放弃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