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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间:2023-09-07 17:53:03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打印        错误报告
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2月4日,A公司售出一批货物,2月6日收到货款。一般情形下,按“收讫销售款项当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为2月6日。如果双方书面合同约定2月5日为付款日,即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5日。如果A公司在2月4日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管2月6日是否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2月4日。)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甲公司当月未发出货物,所以当期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公司给福利院捐赠了一批自产的衣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衣服发出的当日。)
(七)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例,公司进口一批原材料,2026年2月2日货物到港,2026年2月4日向海关报关进口,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4日。)


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销售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的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例,境外公司(纳税人)给境内公司(扣缴义务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如果境外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确定为3月12日,则境内公司的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相应确定为3月12日。)

特殊规定

1、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2、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4、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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