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时间:2023-10-06 04:06:0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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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财税字〔1995〕82号
【成文日期】 1995-08-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真假误餐补助的判定:
1、 “真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假误餐补助”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可能涉及误餐补助的情形:
① 有福利性食堂的单位可能涉及误餐补助;
②或是没有福利性食堂但如果单位给员工免费提供外卖餐食的。
除这两种情况外,企业为员工发放以误餐补助名义的餐费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午餐补助≠误餐补助,误餐补助偶尔发生且不能是全员全月都有。
4、 误餐补助的会计处理、所得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上计入相应费用类科目,税务上作为合理必要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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