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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分类所得

时间:2020-10-29 23:51:04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两个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如果你是中国公民(含港澳台),通常因户籍和家庭关系在中国,除非你已移民并切断主要经济联系且长期定居海外,否则通常被视为“有住所”,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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