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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办理材料

时间:2023-08-21 11:55:32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1、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1份(查验后退回)
2、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1份(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容缺办理承诺书》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也可自主选择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进行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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