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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2〕11号)

时间:2022-04-28 03:46:31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各市、县 (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收支情况,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14日



注:这属于免于申报类,不用作零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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