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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间:2023-10-12 17:11:59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例: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例: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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