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题解答

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是否需要对方确认?

时间:2023-09-19 15:49:12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您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已勾选已入账可以防止开票方恶意红冲发票),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