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自查
时间:2025-09-30 16:21:4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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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未能及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例如:发出商品但仍然保留商品所有权和控制权时,按照会计准则可不予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已发生,存在因税会差异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顶税额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提供时间与内部营收账单、相关收人会计核算等进行对比,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2、往来账期末余额较大,长期挂账的风险
风险提示:“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期未金额长期较大,可能存在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照原始凭证逐项核实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逐年增加款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借给集团外单位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需偿付的预收账款未转入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顶税额。
合规自查: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4、非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少计利息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贷款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自身列支贷款利息,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将相关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确认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5、限售股减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上市公司因IPO、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可能存在未及时申报或因适用计算方法错误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核实企业股票减持事项的属性及金额,确认相关限售股转让事项是否已按税法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复核成本核算方法,判断是否存在成本核算方法使用错误少申报税款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6、新产品试生产期间未计应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新产品试生产期间形成的产品出售时,可能存在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试生产过程中产成品出入库情况,核实试生产过程中收取款项情况,确认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已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7、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赤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结合申报数据,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8、收到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租金,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9、未及时确认租金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时间计算缴纳相关税金。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凭证,核实“其他业务收入”等,判断是否已于应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计入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
10、转售水、电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与收取水、电费相关的合同,结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判断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11、违规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免税风险
风险提示:企业存在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资金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和从下属成员企业上收的自有资金统一注入资金池混用,向下属企业拨款收取利息错误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风险。
合规自查:自查以下几点:1.统借统还资金来源须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2.资金去向仅限分拨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3.向集团内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能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2、补充医疗保险的所得税风险
风险提示: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涉及所得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类型:1.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2.将为非全体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风险;3.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风险;4.将商业保险列入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风险。
合规自查:自行查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被保险人花名册、保单合同、支付凭证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漏报或未准确填报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5.《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13、可转债所得税风险
风险提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会以市场上同期同类不含转换权的债券利率作为实际利率参考,计算预提利息费用并税前扣除,实际支付则按票面利率计算应付利息,两者之间存在差异,部分企业对该部分未实际支付的利息未进行纳税调增,存在多计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自行查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是否对未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系例》第三十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同公告2018年第28号);4.《国家税务总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同公告2021年第17号)
第二条第二款。
14、企业叠加享受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提示:企业按全部贷款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后,同时将其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再次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叠加享受,存在违规叠加税前扣除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自行查看:1.贷款清单(又叫银行贷款明细台账)是否有涉农、中小企业贷;2.确认全部贷款金额,同时需区分出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额;3.确认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金额是否准确;4.超出标准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增。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同公告2019年第8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同公告 2019年第86号);3.《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15、将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转让未按规走申报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转让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合规自查:查看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情况,结合”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会计处理,判断是否存在未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列入费用(减少企业收入,即隐瞒收入或虚报成本)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6、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按规定申报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合规自查:查看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结合“生产成本“”库存商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使用自产产品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
17、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资产未按照转让确认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核实是否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结合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将投资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个步骤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8、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9、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或者计税方法适用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者适用税率不正确的情况,或将依照简易办法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与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销项税额混淆。
合规自查:查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核实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日期,结合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处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20、废弃物、下脚料处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废品,未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正确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造成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在处理废弃物过程中,替关联方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或多列费用。
合规自查:与生产部门、财务部门核实残次废品和下脚料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方法,查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明细,确认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
21、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按照税法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合规自查:判断是否存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对照税法规定是否应按照兼营业务处理,查看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 第11号)第一条。
22、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提供货物、劳务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部分收入可能未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适用税率错误。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合同执行、收款情况,核实收取的上述款项是否计入业务收入,结合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照主合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3、返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可能存在将上述费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造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有关合同协议、产品出库手续、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
平销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那么平销返利模式下增值税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家具销售公司(购买方) 与家具生产厂家(销货方)签订成套沙发的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价1万元/套,销售公司平价销售——对外零售价也是1万元/套。合同中注明当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量累计10套时,厂家补贴5000元。假设销售公司当月销售了200套沙发,则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200套/10套*5000元=100000元,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000元/(1+13%)×13%=11504.42元。
24、混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风险
风险提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比如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行业老项目、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合规自查:查看收入、成本、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确认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收入,是否有项目归属错误的材料成本费用,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额。如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是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25、购进农产品原材料未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可能存在应按而未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对照税法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查看进货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确认是否存在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6、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能存在发生上述事项但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核实是否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查看原材料、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查看资产卡片,确认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的用途;核实是否将“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27、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商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存货被盗、丢失、霉烂、盘亏原因,查看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核实存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8、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并按照下列公式判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同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9、管理不善造成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在建工程发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它可能存在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在建工程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0、不子退还的质保金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企业为保证产品或材料质量,往往扣留材料供应单位一部分销售款或者材料款,待生产一定时期(按合同约定)后,如没有问题再将扣留的质保金退还给销售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若质量有问题,则按合同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质保金,以弥补质量损失。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给销售方的,应当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合规自查:查看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扣留质保金的情况以及质保金条款的具体内容,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明细,核实收取质保金的会计核算,确认是否存在超过年限未退还的质保金,是否进行进项转出,如未转出,企业是否确认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31、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合规自查:查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购进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一致,确认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2、免税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混淆的风险
风险提示:免征增值税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未严格区分或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根据业务类型,梳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各自的销售收入金额,核对免税申报销售额与当期应免税销售收入总额是否一致。对于将应税收入混淆到免税收入中进行申报的,应按适用税率补充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33、错误判断免税范围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应税商品错误适用免税处理,如:将深加工农产品错当作免税初级农产品进行申报,少缴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免税商品销售明细账的商品品目,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判断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34、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一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35、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仅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误将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36、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可能存在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核实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况,确认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37、提供运输服务错误扩大零税率适用范围的风险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包括三种情形: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可能存在将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业务计入零税率范围。
合规自查:查看申报的零税率业务销售额,及对应的实际运输业务单据,判断其是否符合零税率适用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38、提供运输服务错误扩大零税率适用范围的风险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包括三种情形: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可能存在将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业务计入零税率范围。
合规自查:查看申报的零税率业务销售额,及对应的实际运输业务单据,判断其是否符合零税率适用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39、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风险
风险提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可能存在受到处罚后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多退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核实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是否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受到处罚后是否仍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40、扩大享受境内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范围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的同业往来业务收入一并作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业务合同及系统核算规则,确认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规定,是否将不符合免税范围的业务作为免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条。
41、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的风险
风险提示:错误界定享受免税规定的农户小额贷款,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合规自查:查看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及系统判定、核算规则,核实计入免税收入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42、经营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持有收益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存在取得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理财产品合同及系统对于保本及非保本的判定、核算规则,确认相关判定是否正确,防范取得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
43、收取贷款相关滞纳金、罚金等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与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存在利息属性的罚金、滞纳金、赔偿金,并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取得的上述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44、财产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可能存在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损余物资管理台账,判断处置取得收入时是否相应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45、提供应税服务与不征税产品共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风险提示:软件企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按照政策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可能存在受托开发软件在交付时附带部分应税服务项目条款,或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情况,在增值税申报时全部按照不征税处理,存在将应税服务与不征税产品共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相关合同等,明确合同中著作权的权属、提供的应税服务,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应税项目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6、销售非自行开发软件产品而错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风险提示:同时销售自行开发及非自行开发的外购软件产品等,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扩大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对比外购软件、自行开发软件目录及“主营业务收入”中外购软件和自行开发软件科目,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判断不同涉税产品是否按规定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7、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错误适用零税率的风险
风险提示: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服务收入申请增值税零税率处理,如该服务同时涉及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相关合同,就该服务是否涉及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进行具体分析。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
48、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收入与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合规自查:查看“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明细账,核实是否收取了业主单位支付的优质质量奖、提前竣工奖或其他工程价外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49、将土地使用权、开发产品作价对外投资未根据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将土地使用权、开发产品作价对外投资取得其他公司股权时,未根据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对用土地、开发产品对外投资获取股权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是否按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定营业外收入,并按照转出土地、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50、电信业务适用税率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电信业务种类适用税率不同,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简易征收业务征收率为3%,可能存在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服务台账是否明确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货物销售、房屋租赁、网络元素出租、固定资产处置、门店加盟等业务,核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分开核算,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51、航空运输业适用税率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航空运输业务种类适用税率不同,其中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适用税率9%;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适用税率13%;其他航空服务,包含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可能存在业务混淆,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少计算缴纳增值税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不同税率业务分别核算的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判断是否正确区分不同业务和适用的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项。
52、价外费用少计或未计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能存在向购买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少计或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合同及合同执行、收款情况,结合“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实是否收取各种价外费用,确认相关价外费用是否已按主商品消费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三条。
53、完成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可能存在发出商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未及时进行申报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构成,逐项核对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货物发出的时间,确认是否已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54、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方面,未视同销售存在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未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的风险。因为非应税消费品不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需在移送时确认纳税义务。
合规自查:查看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结合“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方面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55、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加价销售未补缴消费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实际经营中,可能存在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而未就价格超过部分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相对应,比较价格,判断是否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形,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就价格超过部分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56、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受托在境内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税法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合规自查:查看委托加工合同及“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费”科目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七条。
57、多抵扣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消费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以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可能存在比例分摊错误,多抵扣已缴消费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向生产部门核实是否存在以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查看“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科目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已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是否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
58、将粮食白酒按适用低税率的其他酒申报的风险
风险提示: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按原料划分为不同税率,粮食自酒和其他酒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税率从价20%加从量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他酒税率从价10%。可能存在将粮食白酒混用为其他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风险。
合规自查:同时在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的企业可查看生产产品品类及销售情况, 结合消费税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各品类酒已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3号)。
59、批零兼营未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风险
风险提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烟草商业企业下设直营店可能存在混淆批发与零售业务,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合账,核实是否已显著区分批发与零售业务,确认记入零售业务的商品数量、销售额、客商名称是否合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60、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现行文件规定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渭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合规自查:查看产品合格证、化验单,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等,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结合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核实是否按照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61、将原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联营加工企业的风险
风险提示:为增加产量、实现品牌输出,有时出售给联营加工企业的烟丝和其他辅料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形成进销倒挂,存在少计消费税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与联营、合营企业发生的原材料、辅料销售业务,核实是否存在销售价格低于购入成本情况,查看业务合同和原始凭证,了解价格偏低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价格偏低的,按照同期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6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以下情形可能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血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合规自查:查看资产转移相关合同、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等,结合“库存商品”“原材料““生产成本”等科目贷方流向,分析“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方式以及收入确认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同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63、国债转让收入混淆为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将国债转让收入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作为免税收入申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国债交易交割单、国债交易台账,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核实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时自查取得国债利息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64、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不能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可能存在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取得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使用台账,了解获得财政性资金的种类和用途、资金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区分是用于补贴当期已发生的费用还是用手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判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65、未支出且未缴回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使用台账,了解财政性资金的种类和用途、资金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通过自查“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将这部分专项资金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66、处置废旧物、下脚料、副产品等未计或少计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对外销售下脚料、残次废产品、副产品未确认收入或计入往来账目,或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少计销售收入。
合规自查:复核残次废品、下脚料及副产品管理制度,掌握生产各环节残次废品、下脚料及副产品用途及去向。查看“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生产成本”等科目明细,判断残次废品、下脚料、副产品等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67、资产处置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变卖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未确认收入。
合规自查:查看“固定资产清理“ ”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结合资产损失(专项或清单申报)等申报数据,核实是否存在处置存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事项未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68、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未确认当期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增值税加计抵减、其他税款返还、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外,未确认当期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取得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自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69、资产对外投资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时,可能存在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有关投资决策决议,核实投资方式,是否采用资产换股权的投资形式;分析“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处置资产、对外投资未计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70、收取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时,可能存在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如“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资金类关联交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资金拆借情况;查看“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科目明细,以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确认收取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是否已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71、固定资产盘盈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盘盈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未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并确认收入的风险。
合规自查:结合固定资产盘点表查看“固定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明细账,核实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重置完全价值经常用在资产盘盈的时候,而公允价值则更多用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这些需要反映市场价值的场合。
72、不予返还的质保金、保证金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企业为保证产品或材料质量,购货方往往扣留销货方一部分销售款或者材料款,待生产一定时期(按合同约定)后,如没有问题再将扣留的质保金退还给销货方;若质量有问题,则按合同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质保金,以弥补质量损失。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给销售方的应确认收入。同理;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工程质保金等如果未做纳税调整,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存在收取质保金、消费保证金、工程质保金等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7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存在未将用于投资的产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对外投资协议及执行情况,分析“库存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对应关系,确认对存货是否做销售,对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利得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实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或成本,是否是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或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7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风险提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
合规自查: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查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相关科目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75、利息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形式的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债权性投资相关的合同文件及相关会计科目,如“投资收益”“财务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核实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确认该项债权性投资的业务利息收入确认收入日期是否符合税收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
76、收取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的租金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租赁合同中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日期,对照“应收账款“”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明细,自查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核实取得的租金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是否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
7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及时确认收入存在的风险
风险提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特许权使用合同中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日期,对照“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明细,确认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78、其他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情况
风险提示:以开票金额申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未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
合规自查:查看相关合同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对比开具发票金额及时间与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服务提供时间,核实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是否按照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79、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税前扣除存在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支出的依据。可能存在发生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核实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而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80、跨年工程未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存在的风险
风险提示: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能存在未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总量、施工进度、款项支付等相关条款以及施工台账关于完工进度的数据,对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核实相关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81、重复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设立分支机构,同一项支出在不同分支机构中重复列支;高管工资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重复列支;同一张发票重复列支支出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明细账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82、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列支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明细,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核实列支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否已纳税调整,若存在未调整的情况需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83、工资薪金支出未按规走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税前扣除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确定用工类别,核对人员范围,核实是否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费用,以及离退体人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查看“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职工薪酬明细,结合工资薪金制度,确认支付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84、职工福利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能存在未准确归集核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超额扣除福利费,将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计入其他费用全额列支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职工福利费明细账,核实职工福利费是否按规定范围进行归集;根据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及比例计算准予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与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和纳税申报中的职工福利费进行比对,确认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85、工会经费未按规走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能存在将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冲减已计提的工会经费,造成重复列支;计提但未实际拨缴工会经费;超额缴付工会经费未做调整,未按规定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直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风险。
合规自查:结合“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的发生额明细,查看是否存在将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冲减已计提的工会经费的情形;是否超标准税前扣除;是否按规定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86、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规走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能存在未准确核算归集职工教育经费,将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列支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将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支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实际发生金额可能超过扣除限额,未做纳税调整,少计税款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明细,根据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查看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确认是否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核算;对超限额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
8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能存在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纳税调整,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计入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限额为30%;烟草企业不得列支)
合规自查:查看“管理费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明细账和列入其他费用账户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查看销售收入等科目,确认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规定计算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存在分摊协议的,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88、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可能存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计入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将应归入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和列入其他费用账户的招待费发生额;查看销售收入等科目,确认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9、公益性捐赠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可能存在将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税前列支,或未将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结转至以后年度(三年内)税前扣除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核实账务核算的公益性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核实捐赠计算的基数、比例是否正确,有无直接捐赠给受赠人并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是否将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结转至以后年度(三年内)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
90、超标准列支五险一金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佳房公积金未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的实际缴存的五险一金,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第三条。
9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可能存在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限额税前扣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却在税前扣除;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将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在税前扣除等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将应计入资产成本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向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否除向个人代理以外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采取非转账方式,是否超过限额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92、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风险
风险提示: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可能存在超标准列支该部分支出未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核实是否提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会计计提和支付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超比例列支或只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而税前列支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93、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可能存在为职工、高管投资者等购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未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商业保险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的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不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做了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94、利息支出未按规走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通过统一贷款获取资金,拨付其下属独立核算子公司使用,未确认利息收入,并将产生的利息费用全部在母公司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税前扣除未纳税调整。
合规自查:查看贷款合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利息收支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的贷款利息在母公司税前扣除的情况。查看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大于实收资本余额,结合对外借款支付利息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95、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设置预提费用科目税前列支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预提款项,如预估清算土地增值税;年未应付工资贷方有余额,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发放,以上预提款项未做纳税调增处理,可能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等科目是否有年未余额,对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有效凭证的费用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上年计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发放是否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96、租赁费及相关税费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未按规定列支租赁费用的风险: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未按照租赁期限均分扣除,一次性列支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分期扣除;将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合规自查:查看“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核实是否将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均分摊销,是否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期限计提折旧;核实是否将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计入“管理费用”列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97、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计提的不可税前列支的各类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在税前列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梳理,对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98、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可能存在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但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摊销未单独核算,税前扣除该部分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产类和费用类科目明细账及凭证,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析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99、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需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可通过对比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将股权激励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00、为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相关税金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与非居民企业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在中国应缴纳的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内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开具的注明金额不包含代扣代缴税款的发票,可能存在将代扣代缴的相关税金作为成本或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查看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包税合同,结合成本费用类科目及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其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包括代扣代缴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101、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合理划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应当单独核算,可能存在未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进项税额划分不合理,导致多退还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核实是否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同时确认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
102、发生退货、交易终止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回,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台账,核实是否存在退货交易终止情况;查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岀情况,确认是否有退货未作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03、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未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合规自查:查看相关借款合同,核实是否存在专门借款或者为购置各类资产发生的借款;查看“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类科目,核实借款利息是否计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104、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未按规定计入资产初始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一次性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手续费支出”等明细科目以及相应的记账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交易费用,该项费用是否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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