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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时间:2023-08-09 01:34:23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再加计扣除1%农产品进项税额。

(注: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不需要对发票进行勾选。)


农产品无法加计扣除的问题:
没有将企业归类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导致,完成归类后可以在次月享受加计抵扣1%优惠政策。


归类类别名称:“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生效期起:最早可以归类到2022.3.1
2022.3.1之前取得的农产品凭证(除9%专票及海关缴款书)在2022.3.1之后实际领用的,需要在税务端(前台)补录相关发票信息后,方可在电票平台进行加计扣除勾选。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地址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4016641/n4171132/c5136361/content.html


72.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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