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3-10-12 17:11:59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打印 网站纠错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例: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例: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如果你把这些委托加工收回带的产品,又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相关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产
2026-04-01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
202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