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对方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15 02:13:51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打印 网站纠错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相关文章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
2024-12-23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
2024-12-05
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
2024-03-15
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
2024-03-15
数电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方部分
2024-03-15
您好,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开具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票,不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信
2023-09-21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处理开票记录】进入该
2023-09-20
撤销具体规则参考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数电票红字信息确认
2023-09-19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处理开票记录】进入该
2023-09-19
您好,除必须全额冲红的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
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