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7-22 03: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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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该项政策,现将有关落实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申请
受理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实行的征收方式、在固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受理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申请
对纳税人上门办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申请的:
受理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受理人员打印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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