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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保金的执行时间的解释

时间:2017-06-29 01:56:27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规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2017年4月1日起,是指申报时间,不是税款所属期。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4月1日起申报残保金的,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包括4日1日起申报2016年度的残保金,可以适用。

  2.2015年度的残保金申报截止时间是到2017年的3月底,现已经超过申报截止时间,因此2017年4月1日起补报2015年的残保金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3、对于4月1日前已经申报了2016年度的残保金,现在发现有误要更正申报的情形,也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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