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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征收标准计算案例

时间:2019-07-16 01:38:30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条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从整个政策的角度理解是按年计算,按月缴纳)。
    例:南宁市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72841元,72841×3=218523元,72841×2=145682元。
    南宁市某企业2017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20000元,在职职工人数1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则2018年4月1日之前,按照财税〔2017〕18号计算的残保金年缴纳额=(10人×1.5%-0)×218523元=32778.45元。折算月应纳额为32778.45÷12=2731.5375元。
    2018年4月1日之后,按照财税〔2018〕39号计算的残保金年缴纳额=(10人×1.5%-0)×145682元=21852.3元。折算月应纳额为21852.3÷12=1821.025元。
    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参保金额=2731.5375×3+1821.025×9=24583.8375元(2018年1-3月应缴纳额按照原政策计算,4-12月应缴纳额按照新政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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