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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时间:2021-01-29 22:19:07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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