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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的业务

发布时间:2023-05-23 22:46:09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5-28 02:22:23    打印        网站纠错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因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确认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视同销售价格确认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该条款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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