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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

时间:2023-01-18 00:28:13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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