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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地方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篇)

时间:2023-09-13 09:51:21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根据桂政发〔2014〕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根据桂政发〔2016〕70号规定,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范围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5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四)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3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五)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六)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桂政发〔2020〕4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
  (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根据桂发改开发函【2022】1143号规定,
  一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2021年达到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四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六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新设的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七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八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九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条款中有关条件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享受,但不得叠加享受。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6〕70号文件执行至期满。

  根据桂财税〔2023〕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免征或者减征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

图文参考:
【减税降费】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一)
【减税降费】广西纳税人可以独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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