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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新旧政策对比

时间:2023-12-29 00:20:52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该情形需企业提供证据,经主管税局审核无误,方可执行核定。据了解,XX局现有企业都不符合)
对该项情形,新旧政策变化如下表:
行业
国税发〔2008〕30号通知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
2021年第5号公告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5
制造业
5~15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8
交通运输业
7~15
 
10
建筑业
8~20
 
15
饮食业
8~25
 
12
娱乐业
15~30
 
20
其他行业
10~30
 
20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为: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上五项情形,是指事后核定(经稽查、评估认定事实后),不是事前核定)
对该五项情形,新旧政策变化如下表:
行业 国税发〔2008〕30号通知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 2021年第5号公告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10
制造业
5~15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15
交通运输业
7~15
 
15
建筑业
8~20
 
20
饮食业
8~25
 
25
娱乐业
15~30
 
30
其他行业
10~30
 
30

  三、2021年第5号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告2016年第6号发布,公告2018年6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第十二条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的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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