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1 00:00:5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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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 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 2016 年第 6 号,公告 2018 年6 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