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时间:2023-09-18 18:01:1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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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依据:财税〔2018〕76号)、税总〔2018〕45号公告))
具备资格年度:
(1)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3年),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国科发政〔2017〕115号)
例如:
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3年。则具备资格年度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B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则具备资格年度为: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2021年3月1日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依据: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
四、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 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六、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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