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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时间:2022-02-28 13:22:41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因为增值税实际税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邮政集团广西分公司”)2021年3月尚有 2694 万元预缴税款余额未消化完毕,为帮助其尽快消化预缴税款,解决多缴税款挤占企业资金问题,根据《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 号发布)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调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下简称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邮政集团广西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月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0.6%。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国税函[2014]76 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14] 202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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