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27:4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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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筹办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