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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以旧换新政策,如何纳税才能税务合规?

时间:2026-03-21 05:53:17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打印        网站纠错
  甲公司为电动车销售商,属一般纳税人。2026年,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模式销售电动车,向乙消费者销售一辆新电动车,含税售价4000元。甲公司同时回收一辆符合条件的旧电动车作价600元,直接抵减销售新电动车的价格。乙消费者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电动车补贴4000×30%=1200(元)。乙实际支付 4000-600-1200=2200(元)。
  甲公司回收旧电动车后,将其卖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含税售价为500元。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中,甲公司应将包括在新电动车售价内的政府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新电动车不含税价格 4000÷(1+13%)= 3539.82(元),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3539.82 × 13% = 460.18(元),并按新电动车售价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所以,甲公司向乙消费者销售新电动车,应按每辆不含税价格3539.82元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甲公司回收旧电动车
  增值税方面,甲公司购进旧电动车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甲公司则需考虑如何取得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旧货销售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税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元。也就是说,自然人乙销售旧电动车收入600元,未超过增值税规定的起征点,甲公司应按28号公告规定,以收款凭证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甲公司出售旧电动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同时明确了“旧货”的概念,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本案例中,甲公司回收旧电动车并卖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属于出售旧货,不含税出售价格为500÷(1+3%)=485.44(元),应缴纳增值税485.44×2%=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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