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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总机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广西分公司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吗?

时间:2023-09-19 08:36:41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对入库地方部分税款的优惠政策,因此,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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