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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其他个人出租商铺和其他房产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涉及税费

时间:2023-09-26 00:52:55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对于其他个人(自然人)商铺和其他房产租赁,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单位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出租方不予享受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 一、出租方涉及税费:
  1、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租赁房屋应按“租赁合同”计征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非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具体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以土地所在市、县确定。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4、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5、个人所得税。
  (1)据实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定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②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二、承租方涉及税费:
  1、印花税。承租方按“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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