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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使用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时间:2020-11-12 22:32:04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字[1987]3号) 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的内容,确定场地是否为房产,如不为房产,只能适用法定税率征收。
  如场地租赁用途为电信企业基站,这种租赁物并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房产,并不适用各市公告所规定的租赁房产核定征收率,应当按法定税率征收。 (每月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20%,按法定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月减除费用800,按法定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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