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算方法
时间:2024-03-06 23:07: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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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不征税:
(1)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新建房屋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购置房屋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提醒:【无需等房产证办理,交付次月即需申报】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其他类型房屋
(1)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温馨提示:纳税人因房产、土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经营租赁,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融资租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以房产投资联营,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以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免收租金期限的租赁合同在免收租金期间,以房产余值计税依据;
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固定收入)为计税依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数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原价、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1.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2.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1)一般情况: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2)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0.5,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即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宗地容积率<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例如,某公司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0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8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8000÷20000),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6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私企)或4%(个人出租住房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1.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若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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